
在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過程中,一場關於憲政秩序與權力邊界的學理辯論逐漸浮現。立法院通過調增警消退休所得替代率及軍人待遇修正案後,行政部門選擇暫緩編列相關預算,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理由是相關法案「可能違憲」,需待憲法法庭確認後再行執行。
這樣的爭議焦點不在政治立場,而在學理原則:當法律已正式生效,行政機關能否以「可能違憲」為由暫不執行? 這不僅關係到法律拘束力的穩定性,也關乎行政中立與立法權威之間的平衡。
「釋字第264號」的時空錯位
行政部門援引釋字第264號作為依據,主張立法院的修法行為屬於「增加預算支出」。但若回顧歷史背景,該號解釋是針對1990年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提出「加發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的決議所引發的爭議。當時大法官認為,該決議是對預算案直接加碼,違反《憲法》第70條「不得增加支出」的限制。
然而,這次立法院通過的是法律案,屬於依《憲法》第63條制定的抽象性規範,確立政府長期義務與政策方向。根據釋字第391號的見解,法律案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圍,而預算案則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制定的年度計畫。
簡言之,法律案決定「要不要做」,預算案則處理「怎麼做」。將釋字264號中限制預算增支的原則套用到法律制定層面,學理上並不恰當,也容易混淆立法與行政權的界線。
「違憲且溯及失效」只有六分之一機率
行政部門主要顧慮在於:若法律執行後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追回已給付的費用十分麻煩。但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憲法法庭對「違憲宣告」的處理方式。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52條與第53條規定,憲法法庭在宣告法律違憲時,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一、立即失效;二、定期失效;三、溯及失效等三種方式。
若從邏輯上推估,法律在釋憲結果中有「違憲」與「不違憲」兩種可能,各約二分之一的機率。而在「違憲」的情況下,又可能分別採三種宣判方式,各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乘以三分之一,便得出「違憲且溯及失效」約為六分之一的推論。
這種推算雖屬概略估計,但與憲法法庭的實際運作相符。歷年大法官會議判決中,在宣告違憲的案件裡,多數採「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但不溯及既往」的方式,以維護法律安定性與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這也顯示大法官面對釋憲的慎重,傾向避免因追溯宣告而對既有的社會秩序造成混亂或對個人既得收入進行追回,因無法負擔而衍生社會問題。
換言之,行政機關所擔憂的「違憲且溯及失效」風險,實際上屬於極低機率事件。從法理角度看,在法律尚未被宣告違憲前,依現行法律編列預算並執行,反而是依法行政的正當表現。
憲政平衡與法律信賴的維護
在法治國體制中,立法機關代表人民意志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則負責執行。若行政機關因「可能違憲」而選擇不執行法律,將可能動搖民眾對法制運行的信任,也使得法律尊嚴陷入不確定狀態。
法律的生命不僅在條文,更在於制度信任的維繫。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提出釋憲聲請,但在憲法法庭未作出最終判決前,應依現行法律履行義務。這樣的互動關係,正是成熟民主憲政的象徵。
以理性守護憲政秩序
從學理角度來看,立法確立的長期政策與行政年度預算的技術性編列,屬於不同層次的憲政行為。唯有在權責分明、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台灣的法治基礎才能穩定延續。
這場政治爭議提醒我們,法律不只是政治決策的結果,更是制度信任的根基。當社會能以理性與制度為依歸,法律的權威與人民的信賴才得以並存,讓憲政秩序在挑戰中更趨成熟。
延伸閱讀:
沒編足警消退休金 藍委嗆砍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