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國緯專欄插圖:從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與毒樹果實理論,解析台灣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程序爭議

【倪國緯專欄】毒樹結毒果!從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破解「114年憲判字第1號」的違法真相

倪國緯專欄:毒樹只能結出毒果!從法學院經典「傑克」案例與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精神,深度解析台灣「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為何三位大法官怒斥這是自始無效的判決?本文帶您看穿憲政危機背後的真相。

倪國緯專欄插圖:從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與毒樹果實理論,解析台灣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程序爭議
倪國緯撰文分析「114年憲判字第1號」,引用法學院經典「傑克」的故事與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探討憲法法庭判決的程序效力與「毒樹果實」理論。

在台灣政治光譜極端對立的今天,我們往往太過關注「結果」,而忽略了「過程」。最近引發法界與政壇大地震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不僅僅是一場政治攻防,更是一次對台灣法治國原則的嚴峻拷問。

當我們翻開由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共同提出的不同意意見書,看見她們沈痛地寫下:「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自始不具審判權,五位大法官合議之判決當然無效」時,我不禁想起了在美國求學時,那段關於美國憲法的深刻記憶。特別是那條守護人民自由最後防線的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The 14th Amendment)

這條修正案的核心精神,正是三位大法官此次力抗多數暴力的法理基石:沒有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就沒有合法的判決。

美國憲法的那堂課:傑克與毒樹果實

回想起在美國雪城大學(Syracuse University)公共行政研究所的課堂上,教授講授美國憲法時,為了讓我們理解第14修正案的威力,他說了一個名為「傑克」(可能是這個名字)的經典教學故事(Delaware v. Prouse(1979))。這個故事,深刻地烙印在每個上課學生的腦海裡。

想像一下,這是一個悶熱的夏夜,地點在美國南方的一條偏僻公路上。一位名叫傑克(Jack)的年輕人,正開著他的老舊皮卡車趕路。突然間,後方警笛大作,傑克心頭一驚,緩緩靠邊停車。警察走了過來,他沒有說明攔車的理由,傑克沒有超速,車燈也沒壞。這位警察純粹是「看這台車不順眼」。警察要求傑克下車,隨後在沒有搜索票(Warrant)、也沒有傑克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打開了副駕駛座前方的手套箱。

「賓果!」警察大喊。箱子裡藏著一包海洛因。

人贓俱獲,鐵證如山,對吧?按照我們一般人的直觀正義,這個傑克肯定要坐牢。但結局卻讓當時課堂上的我們大吃一驚:傑克被無罪釋放,那包海洛因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為什麼傑克可以上訴成功?這完全歸功於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所建立的橋樑。它將「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強行擴及到了地方執法。法官的邏輯很簡單,卻也極其強悍:警察攔車沒有正當理由,搜索沒有合法授權(無搜索票)。這是一個「違法的程序」。而在法律的邏輯裡,來自「毒樹」(違法程序)的果實(毒品證據),也是有毒的,必須被排除。

當時我也曾困惑:為了程序,放走一個毒販,值得嗎?後來我才明白,這正是法治國家的精髓。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嚴格的法定程序之上,否則該權力即為暴力。

台灣憲政的「毒樹」:五位大法官的詭辯

把鏡頭轉回民國114年的台灣。如果說故事裡的警察是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強行開箱,那麼這次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五位大法官,不僅犯了同樣的錯誤,還試圖用更華麗的藉口來掩飾。

仔細閱讀這份判決書,你會發現多數意見(那5位堅持判決的大法官)用了一種極其危險的邏輯來自我開脫。

判決理由聲稱,如果依照新法(需要10人開會)來運作,他們就無法審查「新法是否違憲」,這會造成「自我矛盾」與「循環論證」。他們甚至宣稱,為了避免「未審先判」,他們必須先假設新法是無效的,才能用舊法來開會。

這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請用第14修正案的邏輯來檢視這段話:這就像那個違法搜索的警察對法官說:「法官大人,如果我先去申請搜索票,那個傑克早就跑了!為了抓到毒販(達成目的),我當然不能遵守搜索票的規定(程序)。」

五位大法官在判決書中反覆強調,憲法法庭的功能「不容片刻中斷」,因此不能因為人數不足就停擺。這種說法,完全無視了「正當法律程序」的本質。程序的合法性,永遠高於效率。 如果法律規定要 10 個人才能開會,你只有 8 個人,那就是「不合法」。一個不合法的機關,哪來的權力去宣稱為了「避免停擺」而可以自行其是?

正如三位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所言:「未依法定人數合法組成者,自始即非法律意義下之審判組織。」換句話說,這5個人根本不是憲法法庭,他們只是一群穿著法袍、在不對的時間、用不對的人數開會的路人甲乙丙丁。

這就是台灣版的「毒樹果實」:一個自始未合法組成的法庭(毒樹),所做出的任何判決(果實),在法理上都應該是無效的。

連舊法都過不了的數學題

更荒謬的是,這 5 位大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宣稱,他們是依照「舊法」(原憲訴法)的精神,也就是「現有總額」來運作。

但讓我們來算一下小學數學。就算依照他們心心念念的舊法精神,判決門檻通常要求「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出席。

現在大法官有8人。

8 的三分之二 是5.33人。

在法律關於人的計算上,你不可能切出 0.33 個人,所以必須無條件進位。也就是說,即便依照舊標準,至少也需要6位大法官出席同意,才能構成合法的門檻。

現在只有5個人。這意味著,無論是用新法(要10人)還是舊法精神(要6人),這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團體」,在數學與法律上都無法代表憲法法庭。這5位大法官在判決書中試圖用各種「阻礙職權行使」的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甚至將拒絕出席的三位大法官從總額中扣除,說穿了,就是為了掩飾自己人數不足的窘境。

民主的陣痛不是違法的藉口

作為一個長期觀察台灣政經局勢的人士,我注意到社會上流傳一種說法,試圖為這 5 位大法官護航。他們說:「哎呀,大法官缺額是立法院不通過大法官提名造成的,難道要讓憲政空窗嗎?5個人判一判也可以啦,趕快解決問題比較重要。」

這種說法不僅危險,更是對民主精神的誤解。

我們必須釐清一個觀念:立法院沒有「義務」照單全收總統提出的人選。

在憲法設計的權力分立原則下,總統擁有提名權,但立法院擁有同意權。這是一種制衡。造成今日大法官缺額的僵局,核心問題在於總統。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在提名大法官時,本應考量國會生態,提出各方都能接受、具備高度專業與中立性的人選,而不是硬推只符合特定政黨利益的名單。

當提名人選被大多數立法委員反對時,總統的責任是「趕快補提名適任的人選」,而不是雙手一攤,怪罪在野黨「亂搞」,然後放任司法機關以此為藉口,破壞法定人數的規定。判決書中竟然還指責立法院課予總統「2個月內補足提名」的義務是違憲,這更是倒果為因,完全忘記了總統才是人事提名的發動者。

刮別人鬍子前,先刮自己的

這次判決還有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憲政弔詭。

判決書花了大篇幅指責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說三讀程序不夠完備。當然,大法官是否可以干涉立法權,那是另一個可以深究的憲政大哉問。

但最基本的邏輯是:你要說別人程序不對之前,自己的程序要先合乎規定才對。

當憲法法庭自己連「開會人數」都湊不齊,連最基本的「組織合法性」都不具備時,憑什麼去指指點點經過民意機關三讀通過的法律?一個連自己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機關,又如何能讓人民相信它做出的判決是公正的?

三位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在意見書結語說得非常沈痛:「實然問題無從以操縱應然規範方式,獲得終局解決。」意思是說,雖然大法官缺人是事實(實然),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去扭曲法律規定(應然)。這就像那個美國警察不能因為「我覺得他有毒品」這個事實,就去扭曲「必須有搜索票」的法律規定。

正義不該是僥倖的產物

這次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注定會在台灣憲政史上留下極具爭議的一筆。

它荒謬的地方在於,負責解釋憲法、守護法治的機關,自己卻帶頭違反了最基本的組織法規。這不僅僅是「違法」,更是一種憲法層次的「違憲」。

如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告訴我們的:程序的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那個傑克的故事或許讓人覺得毒販逃過了牢獄之災很可惜,但那個判決守護了全美國人免於被非法搜索的自由。

反觀台灣,這份由 5 位大法官強行做出的判決,或許暫時解決了某個政治僵局,但它所犧牲的,卻是台灣人民對司法程序的信任,以及法治國原則的尊嚴。

當我們在 Google 搜尋「114年憲判字第1號」時,不希望大家只看到政治口水,更希望大家能看到這份由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留下的「不同意意見書」。她們就像是那個堅持程序正義的美國法官,在民粹與政治壓力的洪流中,為台灣留住了一絲法治的理智之光。

我是倪國緯,在這個喧囂的時代,讓我們一起守護那些沈默但至關重要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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